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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法定继承公证

资料来源: 上海市公证协会标准化申请指南,代码 01020102(Q/SHGZ,2018)

本公证证明什么

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申请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位于本市的不动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无遗嘱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认可的过户依据。办理须覆盖全部继承人:每位法定继承人要么共同参与,要么正式放弃。

谁可以在上海申办

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遗留不动产位于本市。全部法定继承人对继承事项须无争议——有争议的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需要准备的材料

  • 公证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台证件
  • 所有继承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现役军人、境外人士除外)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裁定书、死亡公证书或曾办理的其他继承权公证书
  • 被继承人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户口簿已记载的可不另行提供)
  • 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或丧偶的按情况提供;遗失的可至登记机关、档案馆调取,或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 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或公安机关证明、收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
  • 继承人中有先于或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继承人(代位/转继承人)的身份、婚姻与亲属关系证明
  •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亦可亲自到公证处签署)
  • 被继承人遗留的不动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及购房合同;售后公房、动迁安置房按相应凭证
  • 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具体要求因个案而异——协调员会在您前往公证处之前确认您的个人材料清单。

费用与办理时限

  • 公证费: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每平方米80元(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
  • 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 受理审查:3个工作日内;公证书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

以上为上海市公布的政府定价标准(2017/2018)。协调员会在您办理前确认最新费用及翻译费。

在境外使用

中国已于2023年11月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在缔约国(美国、日本、大部分欧洲国家等)使用,公证书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无需使馆认证;在非缔约国使用仍需领事认证。请告诉协调员使用国家,我们会安排正确的认证流程,并按接收机构要求准备认证译文。

无法亲自到场的继承人应提供经公证(境外的还须认证或附加证明书)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境外机构出具的申请材料均须经公证、认证或验证后方可使用。

合作服务方位于上海。公证行为由公证处的执业公证员作出——本站负责讲清流程并对接服务,本身不是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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